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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層分類:大埔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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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大埔里綜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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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13-04-03, 週三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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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於 2013-04-03, 週三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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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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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魚池鄉102年
「邵族杵韻 逐鹿102」全鄉運動大會
一、宗旨:
1、為配合全民體育運動政策,培養原住民鄉運動風氣及增加原住民體育人口,提昇運動競技水準拔擢優秀體育人才並選拔參加第61屆縣運選手,開發其潛能並提供適性發展機會。
2、傳承邵族傳統技藝文化及逐鹿精神再現,帶動觀光產業之發展。
3、鼓勵全鄉鄉民走出戶外,多一分運動少一分病痛 ,增進身心健康。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南投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魚池鄉公所
四、協辦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鄉內各級機關、團體、學校、公司行號
五、日期及地點:
訂於中華民國102年 5 月10 日(星期 五)在魚池國中操場舉辦一天。
各項球類比賽提前舉行(日期地點由鄉公所決定另行各別通知)
六、參加單位:
(一)社會組:以本鄉各村為單位(計十三單位)
(二)國小組:以本鄉各國民小學為單位(計八單位)
(三) 國中組:以本鄉魚池國中、明潭國中、三育高級中學國中部 (計3單位)
(四)球 類:社會組自由組隊,國小組以各校為單位
(五)趣味競賽:以本鄉各村,國民中學為單位(計16單位)
七、運動員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全戶在具代表之單位地區內,設籍滿一個月以上者及個人設籍七個月以上者(如服役、出國或個人設籍而回原籍者,不在此限)。
(二)須年滿十二歲以上者(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以前出生者),但桌球運動員須年滿十歲以上者。
(三)不違背業餘運動員資格者。
(四)必須身體健康及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
(五)國小組運動凡肄業在該校五年級(含)以下兒童班學生(限學齡兒童並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者)均可被選參加。
八、錦標:如下表: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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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男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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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女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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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男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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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女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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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男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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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女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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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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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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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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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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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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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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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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徑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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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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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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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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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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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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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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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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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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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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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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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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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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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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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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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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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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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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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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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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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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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速壘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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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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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高爾夫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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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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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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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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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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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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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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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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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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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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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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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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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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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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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男女田徑競賽項目:
(一)社男:田賽-跳高、跳遠、三級跳遠、推鉛球、擲鐵餅(計五項)。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400公尺接力、1600公尺接力(計七項)。
(二)社女:田賽-跳高、跳遠、推鉛球、擲鐵餅(計四項)。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400公尺接力(計五項)
(三)小男:田 賽-跳高、跳遠、推鉛球、壘球擲遠(計四項)。
徑 賽-6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接力(計四項)。
三項運動-1、 100公尺 2、 推鉛球 3、跳高。
(四)小女:田 賽-跳高、跳遠、推鉛球、壘球擲遠(計四項)。
徑 賽-6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接力(計四項) 。
三項運動-1、 100公尺 2 、推鉛球 3 、跳高。
(五)國男:田 賽-跳高、跳遠、推鉛球 (計三項)
徑 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接力(計三項)。
(六)國女:田 賽-跳高、跳遠、推鉛球 (計三項)
徑 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接力(計三項)。
十、男女田徑錦標競賽辦法:
(一)每單位在每項目註冊運動員以二人為限,接力以一隊(每隊以四-六人)為限。
(二)每一運動員以參加二項目為限(參加接力、球類等項不在此限)。
(三)每項比賽均取六名,給予錦標,分數按七、五、四、三、二、一計分。
(四)得分較多單位得錦標,如兩單位以上得分相等時,以得第一名較多
單位佔先,如得第一名仍相等時,以得第二名較多之單位為先,以此類推。
(五)各項比賽程序及分組分道均由大會競賽組排定(如其項目只一人註冊或出賽時,該項目即行取消比賽,不列入錦標分數)。
(六)比賽規則均依照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最新頒行之田徑規則辦理。
十一、各項球類錦標賽競賽辦法:
(一)男女桌球:自由組隊。
1、 各隊註冊運動員以六人為限,比賽採三單二雙五點制,單雙得兼一次,先取得三點者為勝隊。
2、 比賽採中華民國桌球協會修定之最新比賽規則。
(二)男女羽球:自由組隊。
1、 各隊註冊運動員均以八人為限,比賽均雙打三組以一局三十分定勝負。
2、 比賽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修訂之最新比賽規則。.
(三)男女網球:自由組隊
1、各隊註冊運動員均以八人為限,比賽均雙打三組團體賽比賽之。
2、比賽採用中華民國網球協會修訂之最新比賽規則。
(四)慢速壘球:自由組隊
1、各隊註冊運動員最多十五人為限,比賽制度視球隊多寡而定。
2、比賽採用最新慢速壘球比賽規則。
(五)地面高爾夫球:自由組隊
1、採個人賽以六或八人為一組 ,場地設a、b、c三場地各八個洞 ,
三回輪流場地,合計24洞,以低桿數者為勝。
2、兩人以上同桿時以年長者為勝。
3、比賽採用日本地面高爾夫球協會2004年公佈修訂規則。
(六)各項球類報名註冊未達三隊者,即取消該項錦標,不舉行比賽。
(七)國小組各項球類比賽以各校為單位,自由組隊參加。
(八)桌球、網球、羽球團體賽結束後是否舉行個人賽,請該項裁
判會商選拔委員決定,其成績只為選拔參加縣運會選手之參考。
十二、表演賽:
為擴大民眾參與全民運動,由本鄉各機關、學校自行組成隊伍參加比賽,並設錦標獎杯,其項目為:
(一)特別接力:
1、三代接力:,第一代跑50公尺,第二代跑100公尺,第三代跑50公尺。
2、夫妻異程接力:每隊由八人組成,20歲以上每人跑100公尺,30歲以上每人跑100公尺,40歲以上每人跑50公尺,50歲以上每人跑50公尺。
(二)趣味競賽:由十三村(每隊限25人)及明潭國中(1隊)、魚池國中(2隊)、
三育高及中學國中部(1隊)組隊參加。
項目:時代巨輪、捷足先登、杯水車薪、同心協力。
1、時代巨輪比賽:採報名隊數分組比賽,每隊由八人組成,男、女各四人。
場地:起點至折還點相距20公尺。
規則:(A)起點至折還點輪胎需用滾動不得提起離地,(B)輪胎及選手皆需繞過折還點後進入終點,方算完成,以上違者成績加計10秒。
比賽開始:第一棒手推輪胎前進至標竿處折還回起點交給第二棒
以此類推至最後一棒並以時間多寡計分判定名次。
2、捷足先登比賽:採報名隊數分組比賽,每隊由八人組成,男女各4人
場地:起點至折還點相距20公尺。
規則:球從起點開使,如偏離跑道需由偏離處踢回原跑道,不得以手觸摸丟回,違者成績加計時間10秒。
比賽開始:第一棒立於出發點,聞槍聲後,踢球向前進至20公尺折返點後返回交給第二棒,以此類推至最後一棒並以時間多寡計分判定名次。
3、杯水車薪比賽:採報名隊數分組比賽,每隊八人組成,男女各四人。
場地:起點至折還點相距20公尺。
比賽開始:每人手拿勺子滔水跑20公尺將水倒入保特瓶折還交給第二棒,以此類推至最後一棒,並以保特瓶上水量多寡為計分判定名次。
4、同心協力比賽:採報名隊數分組比賽,每隊十二人,男八人女四人。
場地:起點至折還點相距20公尺。
規則:男2人女1人背對背以手相勾成一圓形,於圓中放置一個籃球,需牢放三人背部,如掉落需檢起固定後再進行。
比賽開始:鳴槍後第一棒由起點旋轉移動至20公尺折還點折還,交給第二棒,依此類推至最後一次,並以時間多寡判定名次。
(三)原住民傳統技藝競賽:由十三村(每隊限25人)及明潭國中(1隊)、魚池國中(2隊)、組隊三育高級中學國中部(1隊)參加。
項目 :
1、播種收割慶豐年比賽、原民技藝耐力負重比賽、逐鹿精神再現擲準競技,由十三村組隊參加。
2、逐鹿精神再現擲準競技,由明潭國中及魚池國中及三育高級中學國中部組隊參加。
1.播種收割慶豐年比賽:採報名隊數分組比賽,每隊八人組成,男女各四人。
場地:起點至折還點相距20公尺。
比賽開始:以第一棒立於出發點沿跑道定點(置放飛盤處)播下種子(玉米、甘藷、番茄、馬玲薯、蔥頭)每處各1計5粒種子共計5處( 每處播種飛盤處需玉米、甘藷、番茄、馬玲薯、蔥頭各1、需按序排列不可掉離定點)至20公尺折還點延、路收回種子交於第二棒,以此類推至最後一棒並以時間多寡計分判定名次。
2.原民技藝耐力負重比賽:採報名隊數分組比賽,每隊8人,男女各4人。
場地:起點至折還點相距15公尺。
比賽開始:以第一棒背10公斤動物造型米包跑15公尺折還交給下一棒, 以此類推至最後一棒,並以時間秒數少者判定名次。
3.逐鹿精神再現擲準競技:採報名隊數分組比賽,每隊9人,男女各4人,
接收得分守門1人。
場地:起點相距20公尺(直徑5公尺圓圈)。
比賽開始:每隊每人各5個飛盤計40飛盤,以飛盤擲向接收得分人接收,並以飛盤數(每1個飛盤1分)計分高者為優勝。
十三、參加辦法:
(一)各參加單位應於102年 4月17 日(星期三)上午 9至12時派員攜帶全部運動員名單至鄉公所民政課辦理報名註冊手續,逾時不予受理。
(二)運動員出賽時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備驗(社會組以國民身份證補給證或學生證為限,國小組在學證明須貼有照片並加蓋校長官章者為合格),否則不得出場比賽。
(三)運動員出賽應穿以針之號碼布於胸前及背後(號碼布由大會提供),否則不得出場比賽。
十四、申訴:
(一)參加各單位凡向大會申訴事項,須由註冊所列之總領隊親自簽名蓋章,同書面連同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整逕交大會審判主任處理,否則一律不予受理,如該申訴事項被判為無效者,其保證金予以沒收,充為大會經費。
(二)關於運動員資格之申訴,須於該運動員出賽時(比賽開始前之接見禮時)該隊指導直接向該場裁判員提出(田徑向檢錄提出),賽畢不予受理。
(三)關於比賽之爭議,如規則已有明白規定或同等意義之註明者,則以該項裁判長之判定為終決,參加隊不得提出申訴。
(四)關於競賽中所發生問題(非規則性)之申訴須於發生之兩小時內依照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不得當場責問裁判人員或妨礙比賽之進行或故意離開比賽場地,使比賽無法進行,如有上訴情事,該項裁判長得予宣佈取消該隊或該運動員在該項與賽資格而宣判對方獲勝。
十五、獎勵辦法:
(一)獎勵:
1、大會所設運動競賽錦標(二十七項)均錄取三名由大會頒贈錦標各乙座。
2、另設社會組、國小組、表演組、運動員檢閱及表演賽錦標若干座,以資鼓勵。
3、個人競賽項目(田徑)前三名運動員均由大會製贈獎牌(金、銀、銅)各一枚,以資鼓勵。
4、社會組:趣味競賽每項取前三名,各頒發獎品以資鼓勵。
(二)懲罰:
運動員如有冒名頂替或代替同組兩個以上單位出賽,一經證實,即依下列方式處理:
1、個人項目即取消其參加資格及已取得之錦標分數與名次。
2、接力、球類等團體比賽即取消該隊與賽資格及已得名次與所得錦標分數(球類於發生前之負隊不得要求回復與賽權)。
十六、經費:
(一)大會所需經費由鄉公所負擔。
(二)各參加單位所需經費十三村,由公所補助各10,000元訓練交通費,各校補助2,000元訓練交通費,中午之餐點除各村辦公處、學校自訂外。餘由大會統一訂購。
十七、附則:
(一)大會工作人員由籌備會遴任。
(二)球類比賽凡服務於本鄉者皆可參加,不受第七條運動員資格之限制。
(三)本規則經籌備委員會議決通過後,函南投縣政府核備。
(四)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籌備委員會議修正或補充後公布實施。.